“无证”高空作业不幸坠亡,“包工头”被判刑!
2018年4月,王某为顺利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某住宅GRC线条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拨打某村墙壁上的办证刻章广告联系电话,花费40元伪造“深圳某清洁服务公司”印章。4月18日,王某冒用深圳某清洁服务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印章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某住宅GRC线条拆除工作,施工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6月18日。
施工期间,王某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安排无高空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5月11日,员工黄某到某住宅31楼西北外墙的工作吊篮上进行施工作业,吊篮内的建筑垃圾严重超载,致使吊篮下坠。黄某因未按规范使用安全带,随吊篮坠至1楼后当场死亡。经鉴定,黄某系高坠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王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故意伪造某清洁服务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因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安全生产无小事,高空作业要持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为保障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相关从业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关,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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