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公司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活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三、定义
(一)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三)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四)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 10以下 | 20—35 | 44 | 60—110 | 154 | 220 |
距 离 (M) | 1.7 | 2 | 2.2 | 2.5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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