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干货-电焊工“无证上岗”逮到就罚,过期也跑不了!严重将入刑!,电工焊工,电焊工无证操作哪个部门负责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
案例一
苏州某机械技术有限公司3人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其中1人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且在有效期内,另有2人未查询到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因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常熟市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3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未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的,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15日,宁波鄞州区塘溪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企业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1名电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无证作业。经查实,该电焊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据此对电焊工作出 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电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在企业车间作业时,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制止。为此,该公司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立案调查,并被处以 4.8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取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资格,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否则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后悔莫及!所以请务必 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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