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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焊工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错!

基本案情 


一街道应急管理局在对辖区某工贸企业进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高某、贾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高某、贾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查明,该企业错将人社部门颁发的焊工证当作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人员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第2条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标签: 广东特种 操作证 焊工证 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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